2024-11-19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关于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关于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加强主动告知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优化经办服务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关于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
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
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
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
要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